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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意损毁泰山文物 两人公益劳务代替判决赔偿

发布时间:2023-06-03 12:15:08 来源:凤凰网


【资料图】

海报新闻记者 丛萍 济南报道

6月2日上午,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2022年度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和2022年度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情况,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,其中包括张某某、李某某故意损毁泰山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。

2021年7月18日,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某使用红色记号笔在泰山红门至中天门景区,涂写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6处、山东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29处,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“泰山古建筑群”、山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“泰山盘路古建筑群”的本体造成了损坏,对上述古建筑群的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造成破坏。经评估,该案生态环境损失为70588.07元。

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、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,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,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。同时,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,破坏了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,损害了文物的生态服务价值,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二千元;李某某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。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,赔偿生态环境损失70588.07元,二被告人可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判决赔偿内容。

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。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,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。泰山古建筑和碑刻构成了独有的泰山人文景观,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,具有重要的历史、艺术和科学价值。自然遗迹、人文遗迹系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,被告人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,破坏了文物本体,损害了文物的生态服务价值。本案被告人自认为无所谓的涂画,却因此受到刑罚并赔偿数万元损失,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。

(来源:海报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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